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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資產評估淺談對房屋安全鑒定的認識
近幾年來,各大城市房屋安全鑒定行業發展非常迅速,但一些中小城市處于剛剛起步或探索發展中階段,因本人居住的城市該行業正處于探索發展中階段而且本人從事該行業多年,對房屋安全鑒定有一定的了解,河南資產評估希望籍此文章能給人們對房屋安全鑒定有個初步的認識。
隨著國內經濟建設的迅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各個城市已建造了大量的民用建筑和工業建筑。因建筑物建造年代、使用年限及城市規劃、管理和歷史等原因的影響,許多建筑物的安全性有待評定,特別是一些已完工的建筑由于各種待鑒定因素的影響,建筑物已產生了不同程度的損傷。所以加強房屋的安全鑒定工作,消除房屋安全隱患,已是近在眼前。因自己本身從事這個行業,以下是河南資產評估對這個行業的一些粗淺的認知,希望外面的人能夠通過此對房屋安全鑒定的行業有一些初步了解。
1、 房屋安全鑒定的概念
房屋安全鑒定,從字面意思上可以了解為:正因為使用的房屋出現問題,才會要求鑒定是否安全。真正房屋安全鑒定的定義,是人們根據力學和建筑結構的基礎專業知識,依據相關的鑒定標準、設計規范和科學結論,借助檢測工具和儀河南資產評估器設備,結合建筑結構設計和施工經驗,對房屋結構的材料、承載力和損壞原因等情況進行檢測、計算、分析和論證,并給出結論的一門科學。河南資產評估而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是一項較復雜的、技術含量較高的工作,它是指對房屋的完好與損壞程度和使用狀況的安全進行查勘、檢測、鑒別和活動。其鑒定行為是一種公正、公平具有一定的證明權行為。其目的是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解決房屋安全糾紛的一種技術服務。其核心是維護社會的公平、公正,構建和諧社會,協助政府加強對房屋安全使用的管理。
2、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建立
自從1989年建設部《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4號)發布施行以來,全省多數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相繼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由于各市、縣因經濟發展、自身條件等因素限制,各地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發展不平衡,河南資產評估還沒有統一的房屋安全管理法規或規章,甚至部分市縣無設立鑒定機構。無論如何,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據法律、法規和房屋安全鑒定等規范標準,履行對既有房屋建筑結構的完損程度和使用狀態是否危及使用安全進行鑒別、評定的專業機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設立,應具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基本條件:(1)配備專職專業技術的鑒定人員。專職專業技術的鑒定人員應兼顧具有相關專業職稱的專業人員和配套人員,要有相關的工作經歷和經驗,熟悉房屋安全鑒定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范,而且要建立鑒定人員持證上崗及繼續教育制度。(2)具備固定的工作場所。房屋鑒定機構應有固定的工作用房,配備有計算機、建筑設計相關輔助軟件,做到辦公自動化,并且配備必要的通訊設備和工程交通工具,滿足鑒定工作的需要。(3)配備常用的檢測儀器設備。根據實際需要,配備鋼尺、吊錘、自動測距儀、經緯儀、水準儀、回彈儀、裂縫寬度檢測儀、混凝土鋼筋檢測儀等等及其他必備的檢測儀器。(4)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只有完善的一套管理制度,才能正常開展工作,遵循鑒定程序,保持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鑒定結論的客觀性、準確性和真實性?;緛碚f,鑒定人員的上下班管理及崗位職責制度管理、業務受理流程、儀器設備管理、業務收費標準、業務檔案管理、職業道德、應急方案等方面都要做出規定,并予以公示,特別是業務收費標準方面,鑒定機構應規范收費行為嚴格執行相關收費標準和規定,所收取費用應主要用于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和提高鑒定質量的正常支出。
3、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監督
在2004年建設部令第4號修改為《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9號),建設部令129號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房屋的安全鑒定,并統一啟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就目前來說,絕大多數鑒定機構是依據建設部令第4號設立的,其主要職責和工作內容基本上是房屋安全鑒定,它是房產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房屋安全管理的技術支撐,是為正確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職能服務的。因各地方發展不平衡因素制約,有的大城市房屋安全鑒定已十分成熟,成為一門獨特的行業,一般會由各個鑒定公司抽人組成一個房屋安全鑒定協會,制定出成立鑒定公司的標準、根據法律法規制出房屋安全管理的規范規定、定時檢查各個鑒定公司機構等等一系列措施,并且嚴格執行該行業的規范標準,如《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房屋結構安全鑒定標準》DB11/T637-2009、《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2009等等。
4、 房屋安全鑒定的流程
房屋安全鑒定的主體是已建成的民用建筑,一般程序是:申請人交資料申請―鑒定機構受理―鑒定人員到現場檢測房屋―根據收集的數據編寫鑒定報告―申請人交鑒定費拿鑒定報告―如對結果有異議,再找高一級鑒定機構復議。當該房屋使用了一定年限出現不同程度損壞或在外力作用下(被車輛碰撞等)或相鄰新建房屋基坑的開挖等等情況下,可以申請房屋安全鑒定。若出現雙方糾紛情況(相鄰新建房屋基坑的開挖、附近施工的影響等),可以雙方約定同一間鑒定機構,共同申請房屋安全鑒定。建設部令129號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當地鑒定機構提供鑒定申請時,必須持有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鑒定機構一般會要求提供申請人證明的資料和要鑒定房屋的相關資料,如建筑施工圖紙、建筑結構圖紙、地質資料等,如果較復雜,會根據資料到現場先勘察一番,再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后,鑒定機構會派鑒定人員(按規定外出作業鑒定人員低不少于2人)到現場對該房屋檢測、收集相關數據。建設部令129號規定: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按下列程序進行:(1)受理申請。(2)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3)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和狀況。(4)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5)全面分析,論證定性,做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6)簽發鑒定文書。申請人繳交鑒定費后取鑒定報告,在這里特別說明一下,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鑒定申請。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所有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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